一、依據:
(一)依據家庭教育法第12條規定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104年8月4日台教社〈二〉字第1010111135號函辦理。
二、目的:
(一)提升教師掌握家庭教育課程內涵之精神與理念,以落實課程計畫之有效推動。
(二)加強教師對家庭教育「家人關係」、「代間教育」、「家庭生活管理」、「家
庭共學」4大主題結合各項課程教學活動的正確觀念。
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新竹市政府
(二)主辦單位:新竹市家庭教育中心
(三)承辦單位:新竹市國民中小學
四、辦理日期:105年9月1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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