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8年11月4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47086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學校應視涉案人員具體違失情節,本於權責確依該處理原則及相關法
規規定程序辦理,並對所屬公務人員加強宣導酒後駕車所造成之危害,以杜
絕酒後駕車行為,保障交通安全。
三、檢附旨揭處理原則及其附表之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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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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