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一、 | 依據本府110年7月6日府授衛疾字第1100103464號函辦理。 |
二、 | 有關衛生福利部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之聚會限制,其中「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所稱「以上」 ,參照刑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包含該本數計算,意即聚會人數上限為4人、室外9人。 |
三、 | 為利民眾以及執行裁處人員明確依循,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已同步調整相關Q&A。 |
{{ $t('FEZ003') }}2021-07-07
{{ $t('FEZ014')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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