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一、 | 依據本府110年7月1日府授衛疾字第1100101297號函辦理。 |
二、 | 依世界衛生組織(WHO)監測報告顯示,Delta變異株已在全球約94個國家/地區現蹤並持續蔓延,考量該變異株之高傳播性及對風險族群易造成重症或死亡,加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監測資料亦顯示,部分居家隔離者係於隔離期滿之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採檢後陽轉為確定病例,爰調整COVID-19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及自國外入境者,於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期間採檢策略,除原規定之「有症狀者」及經疫調風險評估匡列之接觸者,應立即採檢外,自本年6月22日起,隔離或檢疫期滿前1日,無論有無症狀,亦須進行PCR檢測。 |
三、 | 基於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至發病之潛伏期為1至14天,為避免因過早採檢致未能及時發現病例,復考量執行效益及防疫量能,爰可彈性調整於隔離或檢疫期滿前2日內安排採檢,惟須確保於期滿前可取得檢驗報告。 |
四、 | 另針對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之境外生、外籍移工、搭機入境之我國籍遠洋漁船僱用外籍船員/漁工、大專校院境外生、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新生、境外非學位生等經專案許可入境對象,原規定於檢疫期滿後隔日採檢,為達政策一致性,以簡化地方政府行政作業及流程,爰此類個案採檢時間比照上開說明辦理。 |
五、 | 請本府協助安排旨揭對象搭乘防疫計程車前往醫療院所進行採檢,並於外出採檢時,衛政、民政及警政單位須先行橫向聯繫,於外出採檢期間可忽略告警簡訊,並於接觸者健康追蹤管理系統或防疫追蹤系統之「備註」欄位中說明「OO月OO日OO時外出進行期滿前採檢」。 |
六、 | 有關旨揭新增措施之檢驗費用以健保代收代付方式支付,請就診醫療院所依健保署本年6月17日公布「健保署因應COVID-19之調整作為(醫事機構版本)」(第八版)辦理。另就醫採檢所衍生之自付醫療費用(包括掛號費、部分負擔費用)及往返醫療院所搭乘防疫計程車之交通費用,原則上比照現行有症狀者採檢模式,由民眾自付費用方式辦理。 |
七、 | 為使旨揭對象清楚明瞭並配合辦理本項措施,疾管署已研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或自國外入境者採檢通知單(範本)」及相關問答輯,並已放置於該署全球資訊網首頁(https://cdc.gov.tw)「COVID-19防疫專區」項下,請逕行瀏覽參考運用。 |
{{ $t('FEZ003')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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