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一、 | 依據教育部110年7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92392號函辦理。 |
二、 | 配合疫情警戒降級,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自110年7月27日起至110年8月9日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合先敘明。 |
三、 | 前述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
(一) | 前述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
(二) | 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
{{ $t('FEZ003')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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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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