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11921號函辦理。 |
二、 | 為校園疫情控制需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解釋得以防疫照顧假作為防疫所需之特別應變措施,合先敘明。 |
三、 | 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倘因縣市政府宣布停課、預防性停課、改採線上教學、暫停或延期辦理各類活動、或各類為因應疫情而採取之措施者,如COVID疫苗接種等,於前項情形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建請學校得宣布家長可申請防疫照顧假。 |
四、 | 有關申請防疫照顧假對象之原則,建議如下: |
(一) | 「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
(二) | 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
{{ $t('FEZ003') }}202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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