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特教組長
{{ $t('FEZ002') }}輔導處|
有關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含社區式及機構式日間照顧、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因配合防疫需要,其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詳如說明:
說明: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 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解釋得以防疫 照顧假作為防疫所需之特別因應措施,合先敘明。
二、於指揮中心開設期間,因應疫情控制需要並考量失能者及 身心障礙者健康,倘因機構或服務提供單位因有確診者須 採暫停服務時、地方政府宣布預防性暫停服務等因疫情而 採取之措施者,於前項情形期間,家屬如有親自照顧原接 受服務之失能者及身心障礙者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 假。
三、有關防疫照顧假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申請對象:有需求之家屬為二親等血親、姻親或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長、家屬。 (二)受僱之家屬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 假,且不得視為矌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 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四、本案聯絡人及電話: (一)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吳小姐,02- 85906264。 (二)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莊小姐,02-2653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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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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