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特教組長
{{ $t('FEZ002') }}輔導處|
一、依據本府社會處111年6月20日府社障字第1110095071號函辦理。
二、查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8條附表二甲身體功能及構造 之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與基準之類別二、眼、耳及 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之鑑別向度「b230聽覺功能」 障礙程度1,已修正雙耳整體障礙比率範圍、增訂單耳聽力 閾值超過90分貝(含)以上,另一耳聽力閾值超過48分貝 (含)以上之鑑定向度,並增訂未滿6歲聽覺功能基準等內容。
三、次查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第68至70項次各款助聽器補助規定,針對領有聽覺障礙類別之身心障礙證明者,經評估於雙耳聽力損失在55至110分貝之間得補助二只 助聽器;優耳聽力在55至110分貝之間、劣耳聽力劣於110 分貝得予補助一只助聽器。
四、為配合身心障礙鑑定基準調整,並促進聽覺障礙者社會參與,針對領有聽覺障礙類別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放寬申請助聽器費用之補助資格,不受前述聽力損失分貝之限制,並自即日實施,惠請貴單位轉知民眾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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