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特教組長
{{ $t('FEZ002') }}輔導處|
壹、 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 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三、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貳、 目的
一、發掘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啟發其思考與創造能力並提供適切之資優教育。 二、發展資優學生之身心潛能,陶冶健全人格。 三、培養優秀人才,增進社會服務能力。
參、 主辦單位 新竹市政府 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肆、 協辦單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伍、 承辦單位 新竹市特教資源中心 新竹市立光華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光華國中)(數理類) 新竹市立育賢國民中學(以下簡稱育賢國中)(語文類) 新竹市立光武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光武國中)(自然科學類)
陸、 申請鑑定對象
一、 112 學年度新生(須同時具備下列兩項條件) (一) 戶籍設於新竹市之 111 學年度公、私立國民小學六年級學生。 (二) 具學術性向資優特質,且於專長學科有優異表現者。
二、 112 學年度八年級插班生:現設籍本市,111 學年度參加本市國民中學新生學術性向資優 鑑定,經初選評量結果為「得進入複選」,惟因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具感染風險民眾 追蹤管理機制」未參加複選評量者。
鑑定時程、流程及詳細內容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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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12-28
{{ $t('FEZ014') }}20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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