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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北區北門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有關未成年人於網路刊登販售藥品及醫療器材1案,涉及詐欺取財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t('FEZ002') }} 學務處|

說明:  
一、 依據新竹市衛生局113年2月26日衛食藥字第1130004969號函辦理。
二、 案係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接獲民眾陳情,網路賣家於蝦皮購 物網站刊登販售「現貨24h出貨美國原廠 倍..舒..痕 修復凝膠 疤痕15g美國原裝進口公司貨疤痕dermatix」產品,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1案,經本局調查蝦皮帳號刊登者係為設籍本市未成年人○○○,自述由他校高中友人介紹出租予「@571rvwac馬丁愛蝦皮客服」,每月獲有1,200 元租金,可提具LINE對話及租金匯入帳戶相關紀錄佐證,續經新竹市衛生局檢視對話紀錄內容,有誘導未成年拍攝身分證件、金融帳戶,並簽訂委託管理契約協議書等情事,故全案移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偵辦。
三、 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 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同法第 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 知幫助之情者,亦同。...」續同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 案係就學中未成年人提供帳戶及個人資料給他人,於網站 進行刊登販售藥物違法行為,涉及刑法第29、30、339條等 詐欺取財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為預防少年、學生遭受詐 欺等財產犯罪危害,請各級學校,加強宣導切勿隨意租借交付證件、金融帳戶或簽立契約協議書等;倘有租借金融帳戶、手機門號情事,亦請輔導勿刪除手機相關對話紀錄,俾利後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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