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衛生組
{{ $t('FEZ002') }}學務處|
主旨: | 有關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依說明辦理。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6月1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2968號函辦理。 |
二、 | 我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穩定,自112年5月1日防疫降階、COVID-19調整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且衛生福利部公告自113年5月19日起停止適用進入醫療機構等指定場所應佩戴口罩規定,爰旨揭指引配合國家整體防疫政策,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惟為維護教職員工生相關權益,仍請學校配合以下事項: |
(一) | 教職員工生如有疑似或感染呼吸道傳染病,或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時,建議佩戴口罩;健康中心比照衛生福利部所列指定場所(醫療照護機構)建議佩戴口罩。 |
(二) | 學校各室內空間、公共設施及學生宿舍,請適時執行清潔消毒,並保持空氣流通。 |
(三) | 併發症(中重症)者處置原則: |
1、 | 請依衛生福利部最新防疫措施進行隔離治療;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後,始可入校上課(班)。 |
2、 | 請學校依隔離治療通知書所載日期給予學生及教職員工「公假」,且學生請假期間不列入出缺席紀錄,亦不因此扣減其學業成績評量之成績;另教師請假期間所遺留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並支付鐘點費,不列入學年度成績考核之考量。 |
{{ $t('FEZ012') }}
{{ $t('FEZ003') }}2024-06-19
{{ $t('FEZ014') }}2024-07-19|
{{ $t('FEZ004')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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