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主旨: |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業經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衛部口字第1132061533號公告修正(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 |
說明: |
一、 | 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11月27日衛部口字第1132061533D號函辦理。 |
二、 | 該部113年6月14日衛部口字第1132060606號公告及第1132060606A號函、第1132060606B號函、第1132060606C號函修正旨揭注意事項案,自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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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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