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為維護同仁健康權,考試院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公務員正常辦公時間應為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二、辦公時數原則(公務員服務法§12)
1、每日辦公時數8⼩時、每週辦公總時數40小時。
2、延長辦公時數連同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上班8小時 + 加班4小時)。
3、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三、加班時數經以補休為補償方式者,應於補休期限內﹙2年)休畢,以維護健康權。遷調人員如年資銜接者,得攜至新機關續行補休。
四、請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等規範,檢附市府勤休制度實務案例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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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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