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請有意申請之學校於114年9月5日(星期五)前將書面資料(包含計畫、經費概算表)報府申請。
二、 本案補助市立學校辦理學生藝文社團、藝文團隊、班級之校外或校際藝術動態展演。
三、實施期程:114年10月至115年1月。
四、 每校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
五、本案申請請繳交附件。請於活動辦理完竣後於115年1月30日(五)前將經費結報表及可編輯之成果電子檔(寄至05348@ems.hccg.gov.tw)送本府教育處核銷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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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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