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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北區北門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轉知:考試院民國114年12月1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考試院114年12月18日考臺銓一字第11407002171號令辦理。

 二、茲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3條、第11條及第12條修正條文業奉總統114年11月19日令公布,並自同年月21日生效,本細則爰增修另予考績累計任職達6個月之 計算方式及所稱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之認定標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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