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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北區北門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轉知:內政部修正發布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7條、第10條條文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內政部114年12月30日台內移字第11409340674號書函辦理。

 二、修正規定略以: (一)申請赴陸探親、探病或奔喪親屬之親等,由「四親等 內」修正為「三親等內」。(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修正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簡任 (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 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申請赴陸時間,由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個工作日前」修正為 「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修正條文第七 條) (三)增訂各機關(構)知悉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進入大陸地區失聯之通報機制。(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檢附原函、「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修正條文及修正總說明各1份。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1772-09-10|

{{ $t('FEZ004') }} 2026-01-27|

{{ $t('FEZ005')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