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資料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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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9月2日衛部訓字第1093660321號函辦理。
二、 旨揭案參訓人員為地方政府各局處(含所屬機關)暨鄉鎮市區公所志願服務業務承辦人員、主管及志工督導等;私部門之民間團體志工督導或管理人員,每單位(團體)薦派1-2人參訓(參訓人員以志願服務業務承辦人員及主管,實際督導志工且志工人數在20人以上者為優先),請鼓勵人員參加。
三、 檢附原函影本、訓練實施計畫、課程配當表及學員報到須知等資料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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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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