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資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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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10月5日臺教社(二)字第1090144043號函辦理。
二、 依「家庭教育法」第12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因而,學校教師須裝備家庭教育之專業知能,以應用於課程教學及活動實施;復依同法第9條第3項規定:各級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爰委請該校研發旨揭課程,以達成落實家庭教育「Easy Access-易學可及」之目標。
三、 旨揭課程適用對象包括學校校長、主任、一般教師、職員及家庭教育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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