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2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64824號函辦理。 |
二、 |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考量目前國內已持續提升COVID-19疫苗接種量能,為積極防範國際疫情嚴峻及新型變異株威脅,降低社區傳播風險,自111年1月1日起,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業管之部分場所(域)防疫指引將強化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以嚴守社區防線。規範原則如下: |
(一) | 所有工作人員/從業人員皆應接種COVID-19疫苗2劑且滿14天,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
(二) | 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儘速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 |
(三) | 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
三、 | 學校教職員工及校內工作人員因職務需求,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上開疫苗接種政策,至醫療院所接種或至「COVID-19公費疫苗預約平臺」登記及預約接種,請依教育部110年10月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28075號函示,依學校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本權責辦理。如有相關疑問,請聯繫國教署人事業務窗口柯小姐(04)37061534。 |
{{ $t('FEZ003') }}2021-12-19
{{ $t('FEZ014') }}2022-01-18|
{{ $t('FEZ004')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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