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輔導處|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0年5月5日府社行字第1100074924號函辦理。
二、符合資格之志工,並檢附志願服務獎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服務績效證明書等相關表件各1份。前開表格(電子檔已公告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https://vol.mohw.gov.tw/vol2/news/index)公告區最新消息,需要者可至該網站查詢下載參考運用。)
三、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於110年6月1日(星期二)前將申請資料函送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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