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資料組長
{{ $t('FEZ002') }}輔導處|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5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65013號函辦理。
二、 為避免觸法及維護志工榮譽,請各志工運用單位加強對所屬志工宣導有關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相關規定,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
{{ $t('FEZ003') }}2021-06-02
{{ $t('FEZ014') }}2021-07-02|
{{ $t('FEZ004') }}2021-06-02|
{{ $t('FEZ005') }}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