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為維護同仁健康權,考試院已修正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等規範,相關規定亦可參考「113年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課程類別代碼 501)
(https://elearn.hrd.gov.tw/mooc/course_share.php?code=199921a8c3c553b3e02e2b5c4dbbe335)
二、加班事項提醒: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再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如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每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80小時;且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事前經本府同意,並以2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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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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