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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北區北門國民小學

各處室公告彙整

人事室宣導~新竹市政府勤休制度實務案例宣導

{{ $t('FEZ002') }} 人事室|

一、為維護同仁健康權,考試院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公務員正常辦公時間應為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二、辦公時數原則(公務員服務法§12

1、每日辦公時數8時、每週辦公總時數40小時。

2、延長辦公時數連同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上班8小時加班4小時)

3、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三、加班時數經以補休為補償方式者,應於補休期限內﹙2年)休畢,以維護健康權。遷調人員如年資銜接者,得攜至新機關續行補休。

四、請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等規範,檢附市府勤休制度實務案例供參。



{{ $t('FEZ003') }} 2025-08-13

{{ $t('FEZ014') }} 2025-09-12|

{{ $t('FEZ004') }} 2025-08-13|

{{ $t('FEZ005') }}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