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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鼓勵雇主支給員工防疫照顧假薪資宣導
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32168A號函辦理。
因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故未強制雇主給付薪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主旨:為鼓勵雇主支給員工防疫照顧假薪資,有關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依據立法院王委員婉論109年3月11日便簽辦理(如附)。
二 、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27日肺中指字第1090030116號函略以,學校依「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標準」停課期間,家長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或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身心障礙子女之需求,受僱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
三、防疫照顧假係為防疫應變處置的特別措施,並非公假性質,雇主應配合准予符合條件者請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四、因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故未強制雇主給付薪資。惟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舒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五、爱上,上開防疫照顧假相關規定,惠請轉知各級學校於網頁中公布,使學生家長廣為知悉。
正本 : 教育部副本:立法院王委員婉論、勞動部秘書處(國會聯絡室)、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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