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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110年市長盃軟式網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主旨: 為響應全民體育政策,提升軟式網球水準,藉以增進國民身心健康。
二、主辦單位: 新竹市政府。
三、承辦單位: 新竹市體育會軟式網球委員會。
四、協辦單位: 新竹市體育會、新竹市立體育場。
五、比賽日期: 110年5月22日上午八時起。
六、比賽地點: 新竹市立三民網球場。
七、比賽資格:凡設籍新竹市或服務就業機關學校於新竹市者,均可自由組隊參加
(以身分證或服務證為憑)學生以學生證或在學證明為憑。
八、比賽項目:
公開組: (一)國小團體組
一般組: (一)國小男童甲組(二)國小男童乙組 (三)國小男童丙組 (四)國小女童甲組。
(五)國小女童乙組(六)國小女童丙組(七)國中男子組 (八)國中女子組。
(九)社會男子甲組(十)社會男子乙組(十一)社會女子組(十二)壯年甲組。
(十三)壯年乙組(十四)壯年丙組(十五)機關組。
九、比賽辦法:
公開組國小團體賽:凡公私立國小註冊之在學男、女生均得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加採三組雙
打最少六名最多八名不可重複出賽。
一般組個人雙打賽:
(一)國小男童甲組:凡新竹市公私立小學註冊在學學生皆可報名參加。
(二)國小男童乙組:凡新竹市公私立小學註冊在學之五年級(含)以下男童皆可報名參加。
(三)國小男童丙組:凡新竹市公私立小學註冊在學之四年級(含)以下男童皆可報名參加。
(四)國小女童甲組:凡新竹市公私立小學註冊在學學生皆可報名參加。
(五)國小女童乙組:凡新竹市公私立小學註冊在學之五年級(含)以下女童皆可報名參加。
(六)國小女童丙組:凡新竹市公私立小學註冊在學之四年級(含)以下女童皆可報名參加。
(七)國中男子組:國中女子組可參加不可跨組重複出賽。
(八)國中女子組:國中男子不得參加。
(九)社會男子甲組:設籍新竹市或服務就業機關學校於新竹市者,均可自由組隊參加。
(十)社會男子乙組:設籍新竹市或服務就業機關學校於新竹市者,均可自由組隊參加。
(十一)社會女子組:設籍新竹市或服務就業機關學校於新竹市者,均可自由組隊參加
及男子65歲(45年次)以上亦可參加。
(十二)壯年男子甲組:民國65年以後出生者(含) 45歲-54歲。
(十三)壯年男子乙組:民國55年以後出生者(含) 55歲-64歲。
(十四)壯年男子丙組:民國45年以後出生者(含) 65歲以上。
(女子參加者以加15歲最少滿35歲(75年次)可參加,例如38歲+15=53歲甲組)
(十五)機關組:凡舉各公務機關、公所(含民選代表、村長)學校及教育會、鄉鎮市教育
會、水利會等。
※服務於所屬機關編制內在職員工為限(在職證明及國民身分證或駕照備驗)。
※每人參賽僅可參加一項,重複報名者以第一次出賽為準。
十、比賽制度:視報名隊數而定。
十一、比賽用球:學生組(德化牌),社會組AKAEMU(赤牌)。
十二、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軟式網球協會最新審定2012國際規則。
十三、報名日期及地點:自即日起至5月9日止向新竹市體育會軟式網球委員會(新竹市南大路
206號)或FAX:03-5382220 top5829@yahoo.com.tw莊志仁總幹事
0983408700,徐美惠副總幹事0912232224報名表不夠請自行影印。
十四、領隊會議及抽籤:於5月12日上午八時假新竹市南大路206號舉行,未到者由大會代抽
不得異議。
十五、錄取獎勵: 各競賽項目註冊在12隊(人)以上錄取前8名8隊(人)以上時錄取前6名、6至
7隊取4名、5隊(人)取3名、4隊(人)取2名、3隊(人)取1名、2隊(人)以下
列為表演賽,前4名頒發獎狀及獎盃(牌),第5至8名發給獎狀。(遇訂有參賽
標準未達參賽標準及未全程出賽者,不予頒發獎狀及獎牌)。
十六、報名費:每組收取200元(學生組不收取),比賽期間球員、行政人員提供參加獎、飲用水及
午餐,其餘人員請自理,大會提供代訂便當服務。
十七、附則:
(一)比賽當日,中午不休息。
(二)各隊伍須按時出場比賽,如逾時十分鐘不到者視棄權論。
(三)男子組如選手不足時得報名同級之女生遞補,但男生不得報名女生組。
國小丙組如選手不足時得合併國小乙組,國小乙組如選手不足時得合併國小甲組
國小女童甲組如選手不足時得合併國小男童甲組以此類推。
去年各組冠亞軍得列原該組種子組,跨組哲不列總子組,學生組亦同。
(四)報名表應以大會印製之表格,可自行影印。
(五)凡舉冒名頂替或未經報名之球員比賽,除取消該球員比賽資格外,並取消該隊伍已
賽之全部成績完賽成績不再重賽及報請行政機關議處,棄權論。
(六) 防疫期間實名制賽前量體溫、噴酒精、休息距離一公尺戴口罩等避免群聚感染。
(七)如已報名比賽當天棄權致使該組別無任何賽程,大會取消該組別賽程。
(八)比賽中發生爭議時,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依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
(九)合法之申訴,依比賽規則43條辦理,並以大會審判委員之判決為終決。
(十)凡舉違反運動精神之隊職員選手得報請行政機關議處。
(十一)選手請穿者整齊之運動衣上場比賽。
(十二)如有未盡事宜,於領隊會議決議,並於大會開幕典禮時宣布實施。
-詳情請下載附件檔案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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